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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權利義務的分配 時間:2018-04-28 點擊數: |
支付工資義務的分配 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中,派遣員工的工資既可以由派遣單位支付,也可以由用工單位代付,對于支付工資義務雙方可以進行協商。 繳納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義務應當由派遣單位承擔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8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派遣單位作為與派遣員工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用工單位可以退回派遣員工的情形 用工單位應當注意:可以退回派遣員工的情形是法定的,雙方并不能在《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其他非法定的退回情形,如違法退回給派遣員工造成損失的,用工單位和派遣單位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支付 原則上,作為用人單位的派遣單位應當負責與派遣員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并自然承擔因此產生的任何補償或者賠償。但是,基于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中的“管理”與“使用”相分離,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在承擔用工責任上存在連帶關系。 工傷保險責任應當由派遣單位承擔,但是補償辦法可以雙方協商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工傷保險責任應當由派遣單位承擔,但是具體補償的辦法由用工單位與派遣單位進行協商。 派遣員工給第三人造成損害情況下的責任承擔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4條第二款“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此處“派遣單位有過錯”應當界定為:派遣單位沒有按照勞務派遣協議的要求,派遣了不適合用工單位工作崗位的派遣員工,并且是由于派遣員工的勞動技能達不到用工單位崗位的要求,因此在給第三人造成損害時,派遣單位應當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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