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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工傷職工,能否再享受帶薪年休假? 時間:2018-04-16 點擊數: |
案 例 2007年8月1日,李某到某公司從事設備維護檢修工作,該公司每年安排李某休年休假。2014年起,李某累計工作已滿20年,享受15天年休假。2016年7月25日,李某在工作中摔傷,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1個月。出院后,李某根據醫生醫囑向公司連續請假休息至2017年1月25日。此后,李某被認定為工傷8級。 2017年7月31日,某公司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終止了與李某之間的勞動合同。李某在向該公司主張工傷待遇時,要求該公司支付2016年和2017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遭到拒絕,李某遂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結 果 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向李某支付2016年和2017年共計23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解 析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設立停工留薪期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工傷職工在身體恢復期間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是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為工傷職工出具的診斷證明或者休假證明,對照停工留薪期目錄,確定停工留薪期。 年休假是指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工作滿一定的工作年限后,每年享有的帶薪連續休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本案中,雖然李某在2016年和2017年均因工傷休息在15天以上,但這些休息天數屬于停工留薪期,按規定不應計算為用人單位安排的年休假假期。 綜上所述,由于雙方勞動合同已經終止,該公司已經無法再安排李某休年休假,應當向李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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