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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失業保險政策解讀 時間:2015-09-12 點擊數: |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其中,失業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而失去工資收入的勞動者提供一定時期的物質幫助及再就業服務的制度。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參保對象: (一)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二)個體經濟組織及其雇工;(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人員;(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用人單位和人員應當依法參加失業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參保人員失業后,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的參保及繳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其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辦理失業登記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地稅、審計等有關部門和工會等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失業保險相關工作。 (一)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及各類聯營企業、私營企業和事業單位,按本單位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1.5%繳納失業保險費;(二)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按本單位中方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總額的1.5%繳納失業保險費;(三)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2015年7月銅山區失業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為2550元。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申領失業保險金程序: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并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用人單位與參保人員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后,應當及時為其出具證明,書面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且自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參加失業保險以及繳費情況等有關材料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失業人員應當持原單位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登記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申領請求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確認,并且將結果以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并且將有關情況記入《就業失業登記證》。 失業保險金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銀行按月發放。 領取失業保險金標準: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確定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繳費不滿1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0%確定;繳費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5%確定;繳費20年以上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50%確定。 失業保險金最高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 統籌地區消費物價指數持續上升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放動態物價補貼,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經辦機構代為繳納,個人不用繳納。凡因本人原因造成醫保費無法繳納的,不予代繳。個人繳納后,也不予補貼。 失業保險關系轉遷: 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與本人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由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失業保險待遇;回戶籍所在地的,由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失業保險關系轉至本人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一并劃轉,需劃轉的費用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具體金額按照失業人員應當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1.5倍計算。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跨統籌地區遷移戶籍的,遷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繼續支付其應當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本人要求到遷入地享受的,由遷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失業保險關系轉至遷入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一并劃轉,具體金額按照失業人員應當享受而未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1.5倍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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