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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通知 時間:2017-07-15 點擊數: |
關于調整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通知 各相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和省建設廳、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蘇建金管[2005]298號)文件相關要求,現就我市2017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 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 二、范圍對象 調整范圍對象為2017年6月30日前在徐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的全部單位及其職工。對在2017年8月底前仍未申辦基數調整的單位實行“系統限制”,待單位申辦完基數調整后再繼續繳存。 三、調整內容 (一)繳存基數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2017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上限按15769元執行,下限參照職工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基數執行。 (二)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計算口徑 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職工本人年工資總額÷實際發放工資月數 職工本人年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年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職工本人的勞動報酬總額。 2016年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以其2016年實際領取工資的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2017年1月至6月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以職工第二個月工資總額為繳存基數計算個人與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額。 2016年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后工作的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2017年1月至6月新調入的職工,以職工調入當月工資為基數計算個人與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時,其職工繳存部分和單位繳存部分“見角分進元”。 (三)繳存比例 2017年度職工本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和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各為12%,其它性質單位各為8%―12%。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應與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比例保持一致。外商投資企業的繳存比例可按市政府相關文件執行。 (四)1998年11月30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基數除按以上政策執行外,單位另為職工逐月繳存的住房補貼比例為22%,納入住房公積金統一管理,補貼基數與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相同。 四、有關要求 (一)進一步規范公積金繳存行為,實行“公積金繳存年度審核”機制,重點審核單位公積金應繳人數、繳存比例和職工公積金繳存基數。嚴格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建設部等三部委《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文件要求,規范單位及其職工公積金繳存行為,嚴格執行繳存比例上限和繳存基數上限規定。 (二)各繳存單位要按照基數核定標準和單位性質對應的繳存比例為本單位職工申辦基數和比例的調整,并按照核定后新的繳存標準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三)財政撥款單位人員工資增長部分應納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 (四)繳存基數、繳存比例無變化的單位仍需按規定報送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審核表和相關繳存信息資料。 (五)各繳存單位要按照公積金中心要求,全面真實的報送單位公積金繳存信息和職工繳存信息資料,如實填報《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審核表》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清冊》,并對已前留存的基礎信息資料進行核實和更正(調整清冊按公積金中心要求的內容和格式用U盤報送)。 (六)各繳存單位應將核定后的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繳存額向職工公示,接受職工監督。 (七)各單位負責將職工住房公積金對賬單發放給職工本人,職工本人姓名或身份證號碼等信息與對賬單不相符的,在此次調整時一并更正補齊。 (八)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破產或者產權發生變化的,原單位應當為職工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并及時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公積金賬戶轉移或封存手續。 (九)各單位在公積金基數調整的同時,要做好本單位公積金“封存”狀態賬戶的清理及“重戶”的并戶工作。解除勞動關系的應及時轉入公積金中心“公積金封存專戶”。 (十)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相關手續,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十一)為切實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促進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工作,對不按照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單位,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欠繳的單位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十二)嚴厲打擊“虛假繳存”行為,嚴禁出租出借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和非本單位人員在本單位賬戶內繳存住房公積金等違規違法行為。 特此通知,請遵照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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