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第103號令)的有關規定,我市調整2016年度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標準,調整從2016年7月1日起執行,增發部分將會補發。 本次待遇調整對象為:2016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2016年6月30日前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企業難以安排工作并已辦理脫離工作崗位手續,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職工符合條件的供養親屬。 本次待遇調整辦法為:傷殘等級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在原標準上增長7.5%,增發金額最高為507元,調整后傷殘津貼最低標準分別為一級2190元、二級2069元、三級1947元、四級1826元;一至四級工傷職工退休后傷殘津貼高于基本養老金進行補差的,補差金額在原標準上增長7.5%;傷殘等級五級、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在原標準上增長6.08%;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每月標準分別調整為2263元、1811元、1358元; 關于工傷定期待遇的支付渠道,凡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