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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時間:2016-04-30 點擊數: |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章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1、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行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500萬)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2、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3、試點前發生的業務。 1).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因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足以抵減允許扣除項目金額,截至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計算試點納稅人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時抵減,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2).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繳納營業稅,營改增試點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 3).試點納稅人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發生的應稅行為,因稅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營業稅政策規定補繳營業稅。 第二章 征稅范圍(生活服務業) 1、文化體育服務2、教育醫療服務3、旅游娛樂服務4、餐飲住宿服務。5、居民日常服務6、其他生活服務 第三章 稅率和征收率 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增值稅征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般性規定 第十七條 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第十八條 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第十九條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第五章 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 第四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五)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四十六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為: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倷C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第四十七條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按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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